注意到一起判罚,简单来说,就是脚手架搭建的有问题,安全员没有发现,并且都没有在场制止,构成了安全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判了四年,并且出来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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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三年不从事,恐怕他下辈子也不会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了。
这些年出了安全事故后,基本上安全员都难辞其咎,都逃不掉被追责的后果。
轻则骂几句,关几天,重则判个三五年。反正肯定是你没做好安全工作所以才会出事的,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但安全员也有很多难言之隐,有口难言,很多人也认为这是在背锅,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01

安全员被判刑合法但不合理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判罚肯定没什么问题,出了安全事故,出了人命,肯定是有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作为安全员当然是首当其冲,要被惩处。
当然被处罚的也不仅仅是安全员,还有企业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车间主任、项目经理等等,所有人都会被追责,不是针对安全员。所以安全员被追责是合法的,也是肯定必须的。

但目前的国内生产作业大环境来说,这不合理。为什么说不合理,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02

安全员的能力水平达不到

让安全员承担了这么大的职责,然而现实却并没有一个满足能力的安全员的人才队伍,没有精兵强将,却要求别人去打硬仗恶战,这要求显然是有点过分了。
现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总人数也就二三十万,真正从业的也就10来万,拿到注安证还在从事安全员岗位的恐怕更是少之又少把,但凡考过的学过的都会知道安全员的高风险性,都会想方设法的“叛逃”,让自己不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安全员是个很渺小而又重要的岗位,讲真,就算拿到注安证书恐怕说完全胜任都很勉强。
并且稍微看清楚点形势,有专业能力的人都不会想让自己身处危墙之下,这也就会让安全员的岗位都是些不具备能力的在担任,安全员的水平本身就不够,这样无异于是将其置于火上烤。
说点身边的例子。我们公司的安全员没有一个是正儿八经干安全工作出身的,又从锅炉房转过来的,有毕业退伍安置的,有大学八竿子打不着专业新工作的菜鸟,当然还有本人,是从基层一线岗位“提拔”的。
总体来说,就是没有一个正在具备安全管理的能力,都是半路出家,都是一些路子,根本就不知道安全工作有些什么固定套路。
并且,大家都不见得热爱安全工作,安全员这个岗位也不是什么香饽饽,之所以在如履薄冰也是迫于无奈,没有更好的出路。
不得不承认,作为安全员,咱确实能力不够,达不到要求。但这个可以靠我们自身的努力去改变,取提升自己的能力,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主动也好,被动也罢,还是不要再有抱怨。

如果说水平能力可以提升,那另一个原因恐怕就是无能力为例。


03

安全员没钱没人没权

安全员没钱。工资低这个自然是不用多说,另一个就是安全员做不了用钱的决定呀,安全经费你动得了吗,平常的安全投入你可以要求保证吗?
有很多事故都是因为使用设备故障导致的,后者直接就是设备已经被淘汰了,这些都是需要钱投入的。开着一台几十年的老爷车上路,想要车辆不出事故,这太难了。
安全员没人。大部分安全事故因为人员的违章操作导致的,也就是说是操作人员及技能不行,培训不到位。
那问题来了,安全员有能培训不合格,操作技能不达标的员工辞退吗?真是异想天开,这都是人力资源部说了算,背后还有各位领导安排的众多关系户。你个小小的安全员想让别人人走,开什么玩笑,你还真把自己当根葱了。
安全员没权。这个提了都是泪,在老大口里,安全最重要,跟安全有关的都是第一位,一切都要保证,安全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你说不能干就不能干,你说停工就停工,你要是觉得有重大隐患马上都可以把厂子都给关了。
然而实际上,只有员工会忌惮你的罚单把你对你言听计从。你要想否定施工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采取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就不能作业,你看会不会有人理你。
搞来搞去,也就可以约束下一线员工,“欺负”一下他们,那些王公贵族哪个你都惹不起。所以你会明白,最好你的"本分”安全工作就好,其他的就不要多想了。
这个是说不完的话题,相信很多人也是敢怒不敢言,只是这种判罚会造成什么样的局面呢。

当然是里面的人想出去,外面的人也就更加不想进来,造成从业人员水平持续的低下,然后又这样恶性循环。


总结来说,就是:
安全被判刑合法但不合理
原因一就是安全员的水平达不到
原因二是安全没钱没人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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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是一群手无寸铁的人上战场,自然是被敌军打的落花流水,还要因为丢失阵地军队处置。好歹也要让一群训练有素的士兵上战场,并且再给人配个自动步枪,那也从可以打战是嘛。









现实中,安全管理的我们又应该如何履责、避责、免责呢?
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

企业的五大主体责任清单

一、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二、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三、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五、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意见》再一次明确: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由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共同承担。这在实际运行中,就可能导致两个后果:
✔:安全做的好你好、我好、大家好;
✖:做的不好发生了事故,轻则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由果及因,下面我们就具体的谈一下,探讨下安监在安全工作中的定位以及该如何免责?

一、缘由事件
近期看到了几起有关安监人的事件。
事件1:前段时间,一些省市高速公路上危化品车辆被追尾或者碰撞出交通事故的,一些安监人员被问责甚至判刑(这类案例很多,在这里不赘述了);还有前进几年,重庆綦江26名安监干部因责任与待遇不匹配,欲集体辞职的案例(具体情况不详述了,可上网搜索);

☞事件2:去年江苏省南通市安委办明确要求,从2017年起,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全面叫停单纯由政府或部门出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式,帮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做法。(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1月9日)


二、现状分析
☞事件1分析:出现第一个案例代表广大基层安监的现状。待遇不光不匹配责任,还经常被问责甚至判刑,也即是安监带有原罪,怎么做都是有罪的。目前,我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管的执法责任边界,也就是对“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清单”范围缺少明确的界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也往往出现基层安监干部“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
☞事件2分析:隐患排查的主体是企业还是政府?这个《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第(二十二条)明确:“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白纸黑字,排查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不在安监部门。
当然,我们这样说,也要有证据支撑,《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明确写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你看,也是白纸黑字,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对隐患的督办和督促,不是查找隐患的主体,是监督和督办的主体。

其实,不管是《新安法》还是《意见》对安监的追责都基本类似,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自身的违纪行为要追责;

二、行政许可、审批、验收违规的,要问责;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要问责。第三条是《新安法》原话。(你也要看清,隐患是重大隐患,不是其他什么一般隐患。)


三、为什么基层安监人员,仍被普遍问责?
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很多事故中,即使不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为什么还有一些安监人员屡被问责?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当然很多。
当然,在这里面,我们不能排除事故案例中存在个性情况的因素,但事实上很多安全追责案例到了目前我们“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存在行政追责和司法审判的结果高度贴近道德审判、高度贴合社会普罗大众普遍预期的现象
小结
大家觉得一出事故,必然是因为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必然是因为安监人员监管不到位。
这个类似平常吃饭总会有人买单一样,不管大家当时推杯换盏、多么嗨皮地称兄道弟,最后总有一个人要买单。何况这个是事故奏起了离席的哀乐。
不出事故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出了事故以后,就是你逃我逃大家逃,一个比一个推得更干净!
事故死了这么多人,自然也要有人买单,这是鲁迅先生下的阿Q的辫子的延伸,不足为怪。但大家着实一想,出了事故,必须有人来买单似乎不错,但必须每次都得有安监人陪着一起买单吗?
不知道这样如此下去,是应该为公众高水准的判断能力而鼓掌?还是应该为我们“依法治国”、“依法治安”未推进到位而悲哀?
四、安监到底是不是安全工作的保姆,是不是安全问责的替罪羊?
1、哲学上讲
哲学上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以及和外界的因果联系。安全事故亦不例外。
虽然到目前为止,在主流安全界比较认可的事故致因理论有事故频发倾向理论、因果连锁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系统安全理论等,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种理论得到学界的全面认可。
我们这里不讨论理论,只用数据说话,这也是我们日常认识事物最广泛的方法,也即是概率论和统计学。我们用这个工具来探讨这个问题。
还好,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茵里希利用大数据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得出了著名的300:29:1的轻伤、重伤、死亡的比例,但这个比例仅仅是轻伤及以上的概率比例,此仅为冰山一角,冰面下还有无数多像暗礁似的看不见的未遂事件。
这说明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有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发生未遂事件、事件,发生了未遂事件、事件就基本必发生事故,虽然事故的发生在比例上比较低。
这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所以要说有原罪,我们在这里可以颇为偏激地说“生产有原罪、企业有原罪”。
2、“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的局限性。
举世公认安全水平最好公司之一是杜邦公司。该公司著名的十大安全理念排名第一的理念就是“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预防)的!”这句话何等的阔气,但又何等的悲壮!
其实,以我拙见,这只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或者一个理想的理念,但这不代表所有的实际情况。
就像我们大学的高等数学上讲的:什么是无限大?无限大就是无限接近,但永远不能到达。
用哲学上无懈可击的理论或者理想中完美无缺的理念来指导实践没错,用于工作努力的方向也没错,但用在安全问责的底线和标准就不符合实际了。
“实事求是”是我党著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想这个应该当仁不让“实事求是”用在指导和践行安全工作上。
3、出了那么多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抓交警?
其实,《安全生产法》从整体而言,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政府、企业、员工、安监、协会、中介等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安全工作从来都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群体,哪一个部门,甚至哪一级政府的事情,是每个人的事情,所以才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同样是管理者,出了那么多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抓交警,出了那么多刑事案件为什么不抓刑警,为什么偏偏出了安全事故要抓安监人员和安管人员?一个道理。
4、安监如何自我定位、自我归位、自我有位、自我有为?

所以,作为监管角色的安监部门,自然要自我定位,自我归位,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自我有位、自我有为。当然这些话,不是敷衍,不是应付,你要相信党和ZF“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坚定决心,也要相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即是在《新安法》后第一个重大的安全统领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出的“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执行效果和落地程度。


五、该如何做?

免责的基础
对安全员来说,要想免责,前提得尽职。什么叫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你应该做的事情,你都尽自己所能去做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你要做的就是,在履职记录中,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你尽力去履行职责的证据,才可以谈免责。如果连这7项基本职责你都没做到,那谈免责实在是太勉强。
当然你可能会想,这7项职责我都做了,可如何才算到位?万一检察院说我不到位怎么办?别担心,只要你在工作时间尽力去做了且能自证,就没多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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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的目的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的最重要目的,便是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而追究责任,又分为两方面:对安监部门来说,就是顺利结案、实施行政处罚;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揪出涉嫌犯罪的人,让他们接受审判和刑罚。

事故调查的套路

事故调查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做询问笔录。可以说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人,很多都栽在这个环节。
因为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就先入为主地认为你们企业管理存在问题或安全员履职不到位了。整个询问过程,就会想方设法把你往“你有问题”这个已设定的结论上引。
你可能觉得这很坑,但没办法,事故调查组的套路就是这么深。
这时你就得需要掌握应对事故调查的秘诀了:搞懂套路,理清思路,不卑不亢,见招拆招。
事故调查组无非就是想通过询问来证明你没有履职吗?那么你不卑不亢地逐一告诉他,我做了,我已经竭尽所能做了,我能提供证据(照片、录音、会议记录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我竭尽所能做了。

安全员必须让自己很懂、懂很多

通过前面的交代,大家应该能感受得到,对于一个安全员来说,懂,是多么重要!
你必须懂法律,以便知道哪些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可以不干;你必须懂标准,以便知道,应该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才行。
你必须懂套路,然后才能理清思路,见招拆招却从不中招;你必须懂技术,化工企业也好,建筑施工企业也罢,如果几个专业术语就能把你搞晕,你自然无法提高地位、树立权威。
作为一名安全员,你必须要求自己学更多,懂更多。毕竟形势如此不利,除了靠自己,你还能靠谁?
当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三不”即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现象。
不想管,就是个别人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忽视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对本部门(团队)的安全工作应付了事;
不敢管,是指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一点阻力、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或干扰,就存在碍于情面或畏难情绪,对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不敢管;
不会管,是指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不到位,情况不熟悉,即使想管还是看不出问题,不知道怎样管,不知道如何下手。
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后果就是科研生产和试验现场出现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事故险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秩序混乱,最终可能酿成事故或恶性后果。
事故一旦发生,按“四不放过原则”倒查追责,有关人员必然成了被追责处理的对象。
因此,从事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必须要打得开情面,必须要亮剑的精神,做到肯管、敢管、会管和善管,用主动和负责任的勇气和行动去防范一切事故的发生。
其次,要减责,要坚持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要免责,必须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具体讲就是要做到“六个该”,即“该汇的报、该开的会、该发的文、该查的事、该履行的程序、该记录的文字”,这个是减责的基础。
该汇的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及时主动地将问题或隐患要向上级汇报,解决不了的问题和隐患要向更高一级职能部门和领导汇报。
该开的会、该发的文,原则上就是要把上级开会或发文的工作和要求及时、详细、逐层传达分解布置下去。
该查的事,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自查到位,二是相互督查到位。该履行的程序,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各级安全检查常会出现三种问题:
一是重检查轻处罚,而现在我们要求的是自查不罚、检查必罚,否则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重事件轻管理,就事论事,将安全生产管理弱化虚化,忽略了制度与人的作用,在安全管理深层次原因方面查找力度不够;
三是粗放缺精细,大而化之,没有对必须和重点检查的内容认真逐项检查,检查形式多于实质。
要做到尽职,就要求每次检查巡查时,应始终坚持以督促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履行到位情况为核心,根据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确定必须检查的对象和还需要重点针对性检查的项目,照单点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一检查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拉条挂帐直至完全解决。
该履行的程序,就是检查后要完善相应程序,该处罚的要执行,该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该往上级报批的要报批。
该记录的文字,也就是安全工作的“痕迹化”管理,对安全管理活动的过程、结果、纠正预防措施、处置情况以及效果等做到翔实记载,做到有据可查,尤其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更要坚持记录,在事故管理中有一条理念“事故也是一种资源”。
事故隐患排查出的问题对安全生产也是一种宝贵资源,它能告诉我们安全生产、预防事故中更应关注、重点管控的对象在哪里,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纠正预防或治理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因此认真记录好安全生产活动的每一项内容,可以促使我们在科研生产中正确及时处置、预防、完善一切处于不安全状态中的人、物、环境及管理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要减责,必须确保不出大事。
确保不出大事是免责的必要条件。我们国家的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安全,事出大了,影响坏了,必须有人来承担事故的责任。所以,要想减责,千万不能在安全生产中出大事。
要做到不出大事,靠的是要有如履薄冰、警钟长鸣的安全危机意识,要有不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频次、力度和实际效果,要有不断强化全体职工安全意识的行动,要有把握和管控好重点危险源和安全管理重点的能力,用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化解危机,排除险兆,方可最大限度保证不出大事,而履职尽责则是保护自己、在出安全事故后免责或是减责的无二选择。
第四、要减责,应留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痕迹。
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督促、检查、整改、治理等工作,痕迹化管理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如做好检查过程和整改闭环工作的记录,形成规范、完整的痕迹化记录;
如检查后要求双方或三方要签字确认,整改闭环情况的回查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记录、安全工作部属记录等。
常言道“眼见为实,耳听为虚”,追责、查责很大程度上要依托书面记录和材料,所以,安全工作的痕迹化记录工作非常重要。
当我们达到了检查频次的要求,执行了检查计划,同时,每次检查都有详细、真实、完整、规范的记载,检查了哪些地方,检查了哪些内容,检查出了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哪些要求,下达了什么整改指令,记录材料是可以佐证各级责任人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
第五,要减责,落实主体责任是关键。
尽职减责与落实责任主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很简单,只有落实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实现本质安全不出事了,方不会被追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督促各级组织的履行责任主体。
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主体责任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有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偏低、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执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
因此,要在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中的具体工作方法、模式、制度方面不断创新。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是一项全方位、成体系的工作,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立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开展应急救援保障等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要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还需在多方面很下功夫,探索一些工作方法、模式、制度,走精细化管理、卓越管理之路,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第六、要减责,就得切实发挥好全员的作用。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全员行动是安全生产的前提与基础,才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将伤害事故的可能性降为最低。
海因里希法则告诉我们,抓安全,事前比事后重要,员工比领导重要,因为确保安全的前提是要重视海量事件。
当前,安全工作成了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天字号工程”,生怕出一点大事,常见的大小会上,从上而下,一级级的领导和下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几乎每个层级的“一把手”都是安全责任第一人,安全之弦绷得很紧,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要想不出事故、不被问责,其根本还在于通过领导的重视并带领全体员工对安全的重视与行动,其落脚点在于切实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
安全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覆盖到生产工作的所有环节,涉及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安全与其说是领导的事,不如说是全体员工的事,因为风险点在哪里,危险源在哪里,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靠一线员工在具体工作中辨识、发现、控制和消除的。
因此,我们要做的关键,一是通过制度建立、专业培训和培养职工的职业精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与水平;
二是领导充分发挥好引导、管理、示范和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员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换目标,形成职工在安全生产中自觉和主动;
三是培养形成职工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应急处置、避险脱险能力,促使职工对“三违”等不良的行为、对事故隐患或险兆、对身边存在的危险“敏感”,做到“四不伤害”,促使员工主动纠正、消除或脱离上述危害安全生产的因素行为自觉和习惯。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既不是“尽职免责”也不是“株连九族”,而是“尽职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