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下午,上海建方(甲方分包)公司4名工人在旋转吧台顶部平面进行铺设地砖作业,项目经理在现场督查施工情况。15时20分许,施工员谭*来到旋转吧台顶部,因现场有一堆地砖影响工人施工需要移开,15时26分许,谭*打电话给临近作业的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为总包)塔吊带班郑*钰,请求安排塔吊帮忙调运,郑*钰通过对讲机通知8号塔吊指挥员李*朱指挥塔吊进行调运。在现场工人绑好吊钩,塔吊准备起吊时,谭*一边自旋转吧台中央处向外侧后退,一边用手势向李*朱挥手示意需要移动的方向,期间还与郑*钰保持电话通话状态,最终谭*退出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高度3米),经送往福州900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image.png

事故直接原因:
上海建方公司未及时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谭*安全意识不足,在指挥塔吊吊运地砖过程中因接打电话而未注意身后的危险因素,导致从旋转吧台边沿跌落至水池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1.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谭*作为该公司施工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月24日-29日期间,安全员不在项目工地,该公司未安排其他具备资格的人员替岗。
2.鸿新XXX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上海建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上海建方公司在旋转吧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样是这个项目,这次是甲分包桩基、基坑支护工程2021年3月19日14时许,在吾悦广场项目(一期)13号楼南侧,华实公司支护班组在准备喷浆项目。因堆放在作业区域的工字钢(长度九米至十二米不等)影响旋喷机作业,该班组组长刘*亚向负责机械现场调度的李*华提出使用挖掘机移动工字钢。李*华指派林*英驾驶斗山220挖掘机前往作业区域。第一趟作业时,林*英按照刘*亚指挥,在刘*亚将2根工字钢用钢丝绳捆绑挂在挖掘机铲斗后,操作挖掘机将工字钢向南侧拖动,直到刘*亚示意停止。后李*华指挥林*英在未对剩余工字钢捆绑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挖掘机移动。在移动工字钢过程中,一根工字钢突然甩出,将站在挖掘机对面的罗*明和李*华击倒。罗*明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抢救,1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在挖掘机钩挖工字钢过程中,因工字钢未捆绑导致受力不均,其中一根工字钢弹出,将在作业区内的非作业人员击倒致死。

2.华实公司未制定挖掘机操作规程,组织挖掘机作业时未要求非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

事故间接原因:

1.华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挖掘机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在该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项目经理杨*国长期不在岗履职。

2.鸿新XXX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华实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

3.工程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对施工单位资质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情况等问题隐患进行处理。(先前事故不在监理范围,本次事故在监理范围)


结合当前司法界观点,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事故责任认定应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2)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3)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4)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5)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6)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最后补充:一定要签安全协议!一定要划分工作面!甲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甲分包,也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