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
系统应急启动后由备用电源——蓄电池电源供电,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02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设置部位或场所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Ⅰ-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Ⅰ-2.老年人照料设施

Ⅰ-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Ⅰ-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Ⅰ-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不应低于10.0lx

Ⅱ-1.除Ⅰ-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Ⅰ-3规定的避难走道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不应低于5.0lx

Ⅲ-1.除Ⅰ-1规定的避难层(间);

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不应低于

3.0lx

Ⅳ-1.除Ⅰ-2、Ⅱ-4、Ⅲ-2~Ⅲ-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不应低于

1.0lx

03


消防应急灯具转换时间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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