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阳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原衡阳市住建局局长黄保锦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保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4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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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保锦在担任衡阳市建工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衡阳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衡阳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衡阳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公司成立、资质审核、业务承揽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公司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21万元,其中未遂15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保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保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工作经历 



1982.07——1986.07,华东地质学院工业分析专业学生;
1986.07——1992.12,301大队办公室秘书、机关团总支书记;
1992.12——1993.07,核工业四院南方分院党办主任;
1993.07——1997.06,核工业25公司团委副书记、宣传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1997.06——1998.08,衡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科员;
1998.08——1999.10,衡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科科长;
1999.10——2000.11,衡阳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学习文史科科长;
2000.11——2001.11,衡阳市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副主任;
2001.11——2004.10,衡阳市建工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其间:2002.03——2003.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场司施工处挂职任副处长)(其间:2003.09——2006.06,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班学员);
2004.10——2004.11,衡阳市建工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2004.11——2010.12,衡阳市建工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0.12——2013.12,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3.12——2014.0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03——2014.04,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副书记;
2014.04——2015.01,衡阳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副书记;
2015.01——2015.02,衡阳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
2015.02——2020.11,衡阳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