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又一浙江建企拍卖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一级资质,进行股权转让,最终以1730万的价格通过26轮竞拍后成交;

一、竞价标的:浙江富卓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

浙江富卓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情况:浙江富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获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该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设立至今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目前没有在职员工。

二、拍卖标的名为“浙江富卓建设有限公司”,起拍价是1200万元,保证金240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竞价周期是1天,延时周期为5分钟,无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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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母公司资不抵债,子公司房建一级资质1000万起拍~

近日,又一家建筑业企业即将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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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预告页面截图

阿里拍卖平台显示,台州坤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将于2022年4月7日9时至2022年4月8日9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本次拍卖起拍价1000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加价幅度为10万元,无优先购买权人,竞价周期为1天,延时周期为5分钟。






1项建筑施工总包壹级资质
成立至今没有实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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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台州坤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胜建设)注册资本10800万元(认缴),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是浙江省台州市,成立日期是2021年9月7日。

拍卖介绍里强调:坤胜建设设立至今没有实际开展业务,目前没有在职员工。介绍还附有坤胜建设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该项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查询信息显示,该公司历史业绩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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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不抵债
被申请破产清算



本次拍卖的处置单位显示是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授权书是两份法律文书,分别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破申5号以及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20号。

查询发现,宏业建设是坤胜建设的唯一股东,对其100%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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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裁定书显示,2018年10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椒执民字第57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变更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福特公司继受。

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但被申请人宏业建设已属严重的资不抵债,无能力向债权人履行其所负债务。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申请人福特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宏业公司破产清理债务。

被申请人宏业建设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公司可以通过重整来挽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2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1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决定书,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担任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公告显示,本次拍卖竞买人的条件是: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拍卖方式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公告还特别提示:坤胜建设现有资质证书到期后的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坤胜建设注册资金未实缴到位,买受人应按章程约定的期限补足全部出资。

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含税收调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以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公告提到,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阿里拍卖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江浙民营建筑企业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的分析


1、城镇化率增速趋缓,2021年城镇化率已达64.7%,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了39.8平方米。

2、经济发展模式已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大而不强,产值高但利润低的建筑企业,不专、不精的建筑企业走向破产。民营企业抵抗资金/法律等风险能力也大大弱于央企、国企。

3、“项目责任承包制”模式,决策权大部分下放在项目部,能充分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在施工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动态状况和各种利益冲突,项目经济责任人会果断地作出正确、经济的决策。 

“项目责任承包制”模式不利的是:公司总部对于项目经营数据等关键信息处于劣势,对项目风险管控难,同时对项目经理道德风险的控制难,部分项目经理在项目出现亏损时,不会履行自负盈亏的义务,先拿走自己认为该获取的利益,再把债务丢给公司承担,挪用工程款、职务侵占等情况较多。

考虑风险控制难度,加上“营改增”等政策的改变,很多企业也尝试“直营”模式,但试点的项目基本亏损,可见“直营”模式生产效率低,适合垄断/半垄断企业及头部企业。

在摸索不出最佳的生产组织模式情形下,很多民营企业考虑求稳,主动放慢了发展速度。

4、开发商趋向集中,大型房企定价优势越来越明显,承包价格越来越低。施工业务从高利走向了微利(查阅目前上市建企财报,净利基本在1.5-3%)。

开发商支解发包已是常态,施工总包实际是个承包土建的分包而已,有总包之名,无总包之实。总包对众多的甲分包/甲指材料供应商既承担配合施工义务,又承担安全、质量的连带责任,但总包并不赚取甲分包/甲指材料供应商的利润。甚至在开发商无力支付甲分包的工程款情况下,他们还会起诉总包,查封总包的资产,逼迫总包来背锅。






民营建筑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


小的民营企业基本无专职法务/法律顾问,部分设置了法务/法律顾问的公司,法务人员也没有进入决策层。

部分大型民营企业有较完备的风险监控体系,成立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加入风险管理模块。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合同/经营/法律等风险,并作出预警、管控措施,但普遍存在以下具体问题,不但导致风控体系空转,反而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1、商务谈判能力和技巧不足,对识别出的风险无法规避。如:公司已经充分识别出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合同条件风险(发包人资信;不利的计价方式/依据;不利的付款条件/方式;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工程款支付担保;乙方项目经理授权权限过大;限制窝工损失赔偿;限制停工;工期/质量违约金极高且无上限;结算无期限;政府审计为准等),但没有充分利用有利的谈判时间节点和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规避掉上述风险。

2、在依法治理成为主流的情况下,还盲目相信以前的操作模式,不重视法治工作,重大民事诉讼风险、行政处罚、刑事风险经常爆雷

2.1、不懂合法筹划税务降低成本,不懂合法的处理内部承包人、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财务法律关系,导致虚开发票。

2.2、不懂合法融资,而陷入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

2.3、不懂使用合法的内部承包等模式,在无力改变现有经营模式下,被动的陷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导致所签的合同无效,还遭受高额的行政处罚。笔者所知某项目,因涉嫌挂靠,施工企业被处于总合同价4%的处罚,再加上对个人的罚款,总罚款700余万元。

2.4、不对员工进行司法案例的教育,事前也无“债务加入”、“预防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等防范措施,公司遭受员工职务经济犯罪的损害。如:

(1)职务侵占:截留或多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款项,占为己有(如携款潜逃、转移等);以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取得设备材料占为己有,将债务转嫁给公司;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举债用于个人使用;以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合同,从中获利。

(2)挪用资金:擅自改变数额较大工程款的用途并将其归个人挥霍。

(3)虚假诉讼:伪造合同、结算单等证据,虚构债务或内外勾结,导致法院进行错误裁判,进而非法取得公司财产。

2.5、不按公司法体系治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人格、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6、施工劳务管理流于形式,未管到关键点。在遭遇班组违约、讨薪时,无法拿出合法有效证据,公司不但遭受经济损失,还被行政部门处罚,甚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3、缺乏风险管控的复合型人才。法务/法律顾问没有工程管理和业务承接经验,不会考虑业务、财务、法务各条线之间的工作平衡和妥协,不会在风控和企业业绩中取中值,不能提出即能合规又不影响业务承接的方案供领导、员工做出合规的决策。法务/法律顾问的意见无实用性、可操性,长而久之,造成法务部门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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