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论建筑 
编辑|令狐冲


‍‍‍‍‍‍导读:

1、什么是终身责任制;

2、什么样的职业要承担终身责任制;

3、法官的终身责任制可不一样;

4、终身责任制和全面责任制


关于建筑师终身责任制,提笔写了一大篇,感觉终是无能为力,删除,仅保留部分内容,胡言乱语,仅作为个人观点。

一、什么是终身责任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如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你是一位注册建筑师,作为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都签过上述《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大抵意思就是:作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事故,终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伴随终身,不死不休。
本人其实并不反对终身责任制,但是终身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是:注册建筑师的权与责应匹配。责任与权利需要并行


建筑师目前的现状


1、对项目外部配合单位:
(1)单位内的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甚至整个设计单位,面对甲方爸爸(建设单位)的各种严重不合理设计周期,超低的设计单价,没有半分话语权;
(2)对施工单位现场各种不按图施工,违规施工,超载施工,没有半分话语权;
(3)对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各种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维修,消防安全管理,没有半分话语权。
(4)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完成施工项目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同样没有半分说不的权利。
上述4点就是建筑师主持一个项目设计,对外部单位沟通协调的现状,大抵都是事实。
2、对设计单位内部:
(1)项目一般由单位内部分配到建筑师手上,建筑师并没有有选择项目的权利;
(2)项目的其他专业配合团队由单位内部指定,配合的其他专业团队是否具备足够责任心,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建筑师只能被动接受,并没有选择设计团队的权利;
(3)是否有选择建筑产品,材料的权利;
综上所述,建筑师在整个项目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外沟通,还是对内协调,也仅仅只是一个本份做事,本份看图的打工者,并不具备与终身责任制相匹配的权利,确需要对整个项目各个阶段,整体使用寿命内工程质量事故负责,确实权与责不匹配,甚至过份。
当然,并非说只要参与了项目就一定承担终身责任制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日益完善,像民法中的归责方法,刑法的罪刑法定理念,因果关系追责理念越来越清晰明了,但不管怎么样,中国普通百姓本身就厌讼,因为项目设计原因无端惹上官司,哪怕最终能证明与己无关,却也是大大的麻烦。
二、哪些职业要承担终身责任制
有些人说,承担终身责任制的可不仅仅是建筑师,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有规划师,咨询工程师。总结了一下,大抵是以下几种职业需要承担终身责任制,大家可以对比一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2、建筑工程条线,包括: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咨询顾问,目前还有最新增加的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咨询工程师: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2)城乡规划师(国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一)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勘察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时至今日,大概不会有建筑师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相提并论吧,不负责任的说,目前设计师社会地位大抵还不如法院门口的旺财高,而且,人家的终身责任制也和我们不一样,下面详述。
同样,城乡规划 师与咨询工程师,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除非故意犯罪,否则很难出现质量事故,追责到个人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三、法官的终身责任制可不一样

最高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法文件写的很清楚: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合议庭无需承担责任。
可以认为:因为法条争议或观点不同而导致的审判错误,法官、合议庭无需担责,法官只有在明显的,故意受赃枉法或具备重大过失(渎职)才需要对审判错误承担责任。
这就好比说:建筑师对规范条文理解有争议或观点不同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师无需承担责任,这可是尚方宝剑啊。对建筑师而言,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也可大幅度避免建筑师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偏差,而引起的各种抠字眼大师。
2022.03.10日,全国人大代表,建筑师吴晨提出,应该设立《工程师法》,其实做为一个建筑师来说,确立终身责任制的前提下,同样需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况下工程师不应承担责任,让广大设计师免去终日惶惶的压力,能够安心做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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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身责任制和全面责任制

国外的建筑师:某个业主需要设计一栋房子,雇请建筑师进行设计,建筑师带领自己选定的团队开始进行调研,设计。并由建筑师负责聘请其他结构机电咨询团队。由建筑师选定的结构,水电团队听从建筑师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筑师收取的设计费是项目造价的百分之五,甚至更高,建筑师有较高的收入保障,对自己设计有充分自主权,不仅可以选定其他设计团队,也可指定建筑材料等,同时实行了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结构、机电团队对建筑师负责。国外建筑师负责制下的建筑师,在设计阶段拥有绝对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建筑师负责制所赋予的发言权、决策权和领导权。
国内的建筑师:某个业主(开发商)需要设计房子,先交由开发商内部的设计部进行前期设计,测算成本,后期聘请设计院仅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院收取几块每平米设计费,将项目分配给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的设计师团队,建筑师本身仅拿一份工资收入,对项目本身没有选择权,对设计团队本身没有选择权,其他各个专业无需对建筑师负责,却要求建筑师对建筑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权利与责任相差悬殊。
国外的建筑师,实行的是对建设项目全面负责制,那么建筑师终身对建筑质量负责是相对公平的。国内的建筑师,对项目而言,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利,同样承担建筑质量终身责任制,这是绝对的不对等待遇。
就目前现状而言,责任是对使用权利的限制,权利是承担责任的红利。否则承担责任者缺乏动力、因为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利。被赋予权利者愈加放肆,因为具备权利而无需承担责任。
推行建筑行业设计责任终身制,也应考虑建筑行业设计福利终身制。包括收入,权利,责任的匹配、相应法规(比如像法官法:明确有争议的规范条文,理解偏差不应承担责任),个人执业资格与单位资质下的责任主体完善,完善设计责任保险等一系列配套措施都要跟上才能更好的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