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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实在是不应该身为一名公职人员还犯罪。”

“我以为就像上学考试帮忙抄袭一样,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法庭上,陶某和余某几度哽咽,悔不当初。

门头沟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

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余某、陶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预谋在2021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为刘某作弊。因陶某是监考人,遂商定由陶某提供试题,发给余某。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陶某在门头沟区监考期间,用手机拍摄试卷发给被告人余某。后余某组织多人答题,编辑答案发送给刘某。次日上午,刘某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由他人报警。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伙同被告人余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陶某系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属情节严重,对二被告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陶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门头沟法院 编辑:史梓敬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