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一位注册电气工程师(女)被前男友举报违规考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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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简单说下事情的经过:张**,女,1996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网络建设、设计、施工和运维工作。2013年通过了注册电气基础考试,2014年通过了专业考试。2017年交往了一个男友李某,后来两人遇到了矛盾,女方张工要求分手,男方不同意。因为知道女方的孩子正在读高三,以不让她孩子高考为由,要挟必须与他交往。还多次拦截女方,恐吓诈骗钱财,不给钱就凶相毕露,拳打脚踢。


2019年3月,河北省考试中心接到李某的实名举报,反映邢台考区考生张**在考试中存在使用虚假单位资质骗取考试资格的行为。河北人事考试中心委托邢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调查核实后,外调结果为:
“其1996年至2018年在清河县联通公司工作,与群众举报情况一致。河北省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河北省清河县拓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对报考单位有关情况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均表示并未与张**签署劳动合同”,因此做出处罚结果:

给予张**在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中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2019年8月,张**向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未果。


2019年12月,张**向法院提出诉讼。


张工的诉讼

张**诉称:


一、按照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报名条件,我完全具备考试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没有虚假信息。


依据我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本科毕业证书等证据,我完全具备考试报名资格要求的条件。


第二,被告确认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严重违规违纪没有法律依据。


社保不一致问题是2019年以前报名,考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考试报名文件没有要求劳动关系一致,我不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在省考试中心上一次的答辩状中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在事情调查中严重的失职渎职。


2018年11月份,举报人天天骚扰我正常工作,我们单位为了让我能够正常工作,告知他我已经离职。省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核实就认定与群众举报一致。并且编造了处理过程,拒签告知书,实际上我是于2009年5月22日签收了告知书。并且申辩中明确写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考试中心没有做任何回应。通过违法编造事实、编造公文而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第三,举报人李**恶意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被告的处理决定不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的,应该判决无效。请求:

1、判决处理决定无效;

2、判决复议决定无效;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撤销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真实所在单位联通公司出具证明显示在参加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时为原告开具了工作证明。拓维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显示为原告出具了工作证明。对于原告最终以哪一份工作证明参加的考试,被告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如果原告的真实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能报名参加考试,原告再寻求其他公司出具工作证明的做法,不合常理。因此报名资格审核环节非常关键。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联通公司开具的证明不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综上,被告省考试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作出的关于原告张**在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作出的关于原告张**在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