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时期,“实习”无疑是走向毕业的必要一环。大多数实习都平淡无奇,一纸证书、一次汇报,都能平顺地通过实习考核,然而广州一名学生却在实习上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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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概括: 毁约第三方协议,并“由于其个人原因坚持毁约,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那么这个人原因是什么原因?—— 居然是加班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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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得苦中苦,能不能成为人上人不一定。

但按学校这个口风,吃得苦中苦,方能“驯化”为好社畜,是一定的。

目前还没有流出《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市政与交通学院实习学生管理规定(暂行)》,但是职校顶岗实习的制式规定网络上就可以搜到。家法不比国法大,仔细看看,这个处分决定究竟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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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这名被处分的学校的规定,但参考这两条规定,若确实不符合学校的管理规定,学校肯定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按照出示处分的学校,《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所示,并未要求学生必须是要在一开始签约的实习单位呆满半年,若必须变更单位,“经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变更”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学生既然有合理诉求,认为实习单位有问题,是单位不同意变更,还是学校不同意变更?为什么不能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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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服从企业和校园管理规定,固然应该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学校面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直接招呼一个硬拳也不应该。


相信学校为了学生就业付出了很多精力,与企业对口合作是一个良性循环。但是个别学生如果确实遇到了具像化的个人问题,为什么不能多沟通指导,要直接通报批评呢。就为了给学校领导的报表上一个好看的数字吗?


如果企业的契约只能通过惩罚来体现;如果教育的途径缺乏了引导而只剩灌输;如果学生的诉求只能归于沉默。我想,这一定是个全盘皆输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