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某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上了热搜榜,这个案例非常非常典型,还可以合理应用,推荐大家认真学习并收藏做笔记,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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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概述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把大概经过说下:莫先生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每月20号发上个月工资。后来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矛盾我们并不知情,只知道莫先生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起诉企业,法院一审判决莫先生胜诉,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企业辩称“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每月20发上月工资,不存在拖欠问题”,法院判决则认为: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企业根据莫先生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赔偿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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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康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将石第一工业区12号8栋一楼1号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男,汉族,住广西平乐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
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支付经济补偿金。

莫**于2015年4月20日以康铖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
代理审判员  杨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艺

看完这个判决书,我看着自己的工资发放时间陷入了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