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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权利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 月 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有关行业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制度。

二、在实施执业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在工程设计文件上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表。

三、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在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表: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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