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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罗朝才,男,汉族,1975年2月生,四川宜宾人,1995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原宜宾县李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原宜宾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农业局局长、农机局局长,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2021年3月,罗朝才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筠连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1年5月,罗朝才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叙州区纪委纪律审查。

2021年9月,罗朝才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1年12月,罗朝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案探】


image.png我当领导干部20年,全家本该‘住行不愁、衣食无忧’,但由于一个‘贪’字和‘越有越想有,越好越想好’的攀比思想作怪,让我陷入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深渊,我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坐在留置室的罗朝才捶胸顿足、痛悔不已,正印证了那句警示: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

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罗朝才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无本万利,假意退股捞了120万

罗朝才出身农家,父母省吃俭用支持他通过读书改变命运。怀揣“跳出农门”的梦想,罗朝才硬是凭着一股刻苦钻研的韧劲,考上那个年代人人羡慕的中专学校。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乡镇政府工作,成为一名国家干部。罗朝才吃得苦、耐得烦,一路摸爬滚打,短短几年时间就成为业务骨干,也逐渐有了“能干事”之名。

2003年,28岁的罗朝才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33岁提任宜宾县李场镇镇长。从一个“农家娃”到“一镇之长”,罗朝才用10年时间完成了华丽转身,可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但是,得意之时往往也会让人忘乎所以,也正是在李场镇任职期间,成了罗朝才人生的分水岭。

担任李场镇镇长后,罗朝才力主推动乡镇的房地产开发与农贸市场建设,“我全身心投入乡镇建设,一心谋划让乡镇经济快速发展的路子。”渐渐地,乡镇发展步入快车道,各种工程项目、产业招商纷至沓来

对罗朝才而言,施展才华的平台大了,跟在后面当“拉拉队”捧场的队伍也长了。起初,他对“有心之人”的“围猎”还有所防范。然而,在争取项目、对外招商过程中,罗朝才心态也逐渐发生变化,用他自己的话说,“看到那些‘不起眼’的老板们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我开始幻想自己也能当‘老板’,获取更迅速、更大额的金钱利益。”

在日常交往和吃喝过程中,罗朝才的这点心思被别有所图的李场镇住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穿。于是,他们邀请罗朝才共同入股镇上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罗朝才欣然应允。为规避风险,罗朝才以同学张某名义入伙经营,自己则躲在幕后坐收渔利,穿着“马甲”做着“权钱交易”之事。

随着项目的推进,合伙人需按股投入资金,但此时的罗朝才心里又开始盘算,投资亏本了怎么办?入股的事情被发现怎么办?思前想后,罗朝才想到了“空手套白狼”的“妙计”。于是,他以退为进,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出退股,其他投资人为得到罗朝才的关照,遂提出不仅不让其出资,而且还分其12%的干股。就这样,罗朝才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先后谋取利益120余万元,并陆续变现到手48万元

事后,罗朝才授意其他投资人将项目分红的钱分多次转到其不同亲戚名下,同时伪造与张某等人的借款凭证,并让张某咬定48万元是“借款和利息”,企图以借贷的方式掩盖其受贿的事实。

趋利避害,行情不好强行退股

人只一念贪私,便销钢为柔,塞智为昏。第一次“出手”来得如此顺利,罗朝才为自己灵活的“经济头脑”沾沾自喜,并认准了投资入股所分管项目并找他人代持的“生意经”,既较为隐蔽,又收益颇丰,属实是条“生财之道”。

此时,已升任李场镇党委书记的罗朝才开始利用对决策事项的“话语权”,为自己主动“招揽生意”,表面上是为公,继续推进乡镇城镇化发展,实则假公济私,“师出有名”地把项目交给利益关系人,进而借机敛财。

有了前期在镇农贸市场和房地产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罗朝才积极推进镇上的大塔社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建设。在该项目招标完成的当天,他便“主动出击”,找到中标老板韦某某,提出想要入股经营、一起“发财”的想法。韦某某考虑到罗朝才是乡镇“一把手”,在项目推动、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方面都能说上话,便欣然同意罗朝才出资35万元持有该项目5%的股份,并帮其代持。

然而,随着大塔社区到屏山县的快速通道建成通车,大大缩短了当地居民到屏山县的距离,居民们纷纷到屏山县城购房,导致大塔社区的农贸市场摊位、商品房销路大大受阻。罗朝才眼看该项目的利润不如预期理想,立马“调转车头”,提出退股

“他给我说了几次退股,我都搪塞过去了,后来他直接约我当面商议退股的事,实在拗不过了。”商人韦某某表示。见面后罗朝才直接要求对方收购他的股份,还变本加厉提出,“我入股的35万本金当做我借给你的,你用了这么久,利息就算成35万,你总共给我70万就可以了。”

由于担心罗朝才在日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找其企业的“麻烦”,韦某某不得已同意退股,在两人几番讨价还价后,最终,韦某某花费60万元收购了罗朝才的股份,并写下欠条。截至案发,韦某某共计支付本利39万元

来者不拒,桌椅板凳都不放过

一旦贪婪之心萌芽,欲望之手便如影随形。从最开始的小心翼翼到最后的来者不拒,从乡镇镇长到区级部门“一把手”,罗朝才雁过拔毛,可谓一路走一路收。

“因为手上有权力,那些老板都有求于我,我坚信他们不会推辞,有时还巴不得我开口。”2017年,罗朝才的岳父母家中需搭建一个采光棚,其时罗朝才已调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他一个电话叫来工程老板王某让其安排施工。“我当初给他报价1.5万,然而实际施工成本是花了3万余元的。”王某之后回忆道,在采光棚搭建完成后罗朝才提出支付施工款时,自己客套推辞了一番,罗朝才竟一点也不客气地将这当成是朋友的帮忙,心安理得地接受。

这样的事情在罗朝才身上多次发生。2019年,罗朝才家装修新房,他让相熟的工程老板蔡某帮忙做装修设计。房屋装修设计完成后,他不仅对设计费用只字未提,而且当蔡某提出要送一台电视机作为乔迁礼物时,他竟主动将自己心仪很久的市价3.2万元的电视机型号发送给对方,并轻飘飘地说了一句“买这款就好了”

“罗局长,灯具已经安装好了,钱我已经付了,就当作我送您的搬家礼物了。”当有老板表示自己有朋友在做灯饰时,他也毫不避讳地让老板陪同一起去选购灯具,相关货款自然由老板支付。如法炮制下,家中的大件家电、灯具、饭桌椅子都有老板买单奉送。老板们“懂事”,罗朝才也要有所“表示”。此后,他多次为老板蔡某、王某在项目承揽和推广业务上提供帮助,做足了“权钱交易”的“生意”。

经查,罗朝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老板和工程承包商在项目获取、款项划拨、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163万余元。官商“跨界”、亦官亦商的罗朝才走向了“错位”人生,亲手为自己的事业发展画上了沉重的休止符。

【案析】

当官发财两条道,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想一手握住权力,万众瞩目;又想一手握住财富,奢靡潇洒,过着“权我所欲也,利亦我所欲也”的日子,就必然会在“义”与“利”的选择中,做出错误的判断。罗朝才的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想发财,发财就不要做官。罗朝才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罗朝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罗朝才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